法官誰來當?參審你我他
法官誰來當?參審你我他
王毓楷 報導 2017/12/31
司法院自2017年6月29日起,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與學術界,成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並於每週密集開會,參考他國人民參與審判的理論與實施經驗,起草符合台灣國情的參審草案,使國民與法官一同參與審判。
近年來司法相關新聞屢屢佔據媒體版面,不僅法官收賄的弊案時有所聞,恐龍法官更是為人所詬病,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出現司法改革的聲浪。總統府也在2016年11月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分組進行討論研擬對策,以促成民間參與司法裁判。在歷經18次會議與數次說明會後,司法院終於在2017年11月30日召開記者會公開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司法院為了推行人民觀審制曾繪製漫畫,使民眾更清楚了解審判情形。(圖片來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網站)
陪審VS.參審/觀審
人民參與裁判目前依其所扮演角色的涉入程度與方式主要區分為兩種體制,一種為法官與人民分工,人民負責事實認定(即判斷是否有罪)後,再由法官獨立進行法律適用(量刑)的陪審制度;另一種則為法官與人民一起進行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雙方為合作關係的參審制度。
司法院在馬英九政府執政時期就曾經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因為此草案僅保障人民觀看審判過程,而無法實質參與審判受到大眾批評,且其他國家也沒有實行類似制度的先例。當時國民黨立委多半主張觀審制,委員僅有1/4表態,且其中將近一半表示反對人民參與判決,而民進黨立委則以參審或陪審制為主,委員中有四成表態,且有超過八成表示贊成人民加入審判。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有四位國民黨委員明確表態支持陪審制,因此可以看出此議題的立場與黨派無直接關連,主要為理念或價值觀上的差異。無奈經過4年的討論,法案因為朝野無法達到共識而沒有下文,最終也隨著第八屆立委任期一起結束。

由表格中可發現參審與觀審具有相當大的共同點,唯存在人民職權上的差別。(圖片來源/王毓楷重製)資料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國民當法官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類似日本現行由「裁判員」組成的制度,制度上總共有9名法官共同進行犯罪事實的認定與如何量刑,其中包含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
「國民法官」的人選會先由地方政府依標準做初步的篩選,並再次審核確認名單,接著轉由地方法院依案件需求抽選所需人數,並確認審判日期。不過在名單確認前候選人需經過法院與檢察官的訊問,且未申請放棄資格後,才成為固定人選。

「國民法官」的形成經過層層把關,以確保適任人選。(圖片來源/司法院)
準備程序可以僅由一位法官執行, 要求檢察官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被告的陳述或答辯並啟動證據調查等,國民法官無需出席。另外,法官也必須負擔起訴訟程序的裁定、法律解釋,證據能力與其調查必要性的判斷。
前車之鑑 重蹈覆轍?
草案中提到有罪判決需要達到2/3以上(至少6票同意),刑期則是由過半意見決定(至少5票),且每項決定都至少需要有1位職業法官贊同。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律師鄭文龍認為,此草案仍然無法有效解決恐龍法官的疑慮,並且表示遇過許多法官收賄貪污的例子,同時更擔憂大部分民眾因為普遍缺乏專業法律知識,即便過程中可以進行討論,仍然可能依循或聽從職業法官的看法,恐怕淪為人民為法官背書的手段。
鄭文龍也認為法官人數由原本的一位增加至三位,不僅是缺乏效率的人力配置,也使得法官因為必須擔起更多責任而大大增加工作負擔,對於現行法官超時工作與過勞的疑慮於事無補。相對之下若採行陪審制,不僅降低法官的影響力,也不需進行事實的判定並撰寫判決書,可以有效減少司法資源的損耗。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吳景欽表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最終針對參審與陪審制投票,結果以7比7持平作收,即便暫且不論何者較為合適,司法院也應該提出兩種不同制度的草案,並且開辦模擬法庭等方式試行,若司法院持續一意孤行,恐怕與先前觀審制一樣無疾而終。
目前草案規定被告沒有選擇是否採行國民法官的權利。吳景欽認為若沒有針對基本的《刑事訴訟法》做修改,可能導致適用國民法官與否的兩種不同制度並行,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律師何志揚也表示人民普遍法治素養不高,若急於施行恐增加司法負擔。
司法改革見曙光
不過草案採行參審制並非毫無根據,司法院曾經就觀審制度實行民意調查,其中委外TVBS的調查結果顯示,有將近半數的民眾不信任法院的審判,並且有超過八成的民眾相信「人民觀審制度」能有效提升社會對於司法的信任,而也有約八成的民眾認為若不採取「人民觀審制度」,全然由民眾進行事實判斷(即陪審制),誤判的機會將會增加。而委託蓋洛普調查的結果顯示,若以法官必須接受人民多數意見為前提,施行人民、法官共同定罪的參審制度,大眾觀點則呈現兩極化分佈。
雖然草案存在疑義,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律師林永頌表示,法案將有效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並且有望增進人民的法律知識與認知。同時也表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將使審判時間連續,不但可以確保更加完整的時間進行證據判斷,並減少媒體的影響,更能縮短整體訴訟時間,使司法程序更有效率。
除此之外,草案將採取「採卷證不併送」的設計(源自日本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意思是在檢察官起訴時僅可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而不可附上其他卷宗或證物,所有證據皆透過法院的「證據開示制度」,讓當事人雙方相互將收集的證據,以一次性或階段性開放的方式分享給對方,尤其在刑事訴訟中檢方有責任分享重要或有利被告答辯的證據,無論該證據是否影響罪責。
證據開示供檢辯雙方直接審視證據,不僅減少法官預先審查證據的負擔,更可以避免其在審問前預先產生評斷,進一步確保司法公正性並杜絕未審先判,若能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將有望徹底改變刑事訴訟的風貌。
另外一項有助審判的精簡化措施為,在終局評議結束後隨即宣示判決結果,並在30天內交付判決書,草案也強調對判決書的簡化,可以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判斷關鍵的理由。不過相較於日、韓兩國歷經10數年的試行與模擬法庭,相繼在2008與2009年完成國民參審制度,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呼聲從三十年前開始討論至今,仍舊無法立法完成,如今欲在半年內交付立法院審議通過恐怕不是那麼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