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期

解密YouTube上的音樂版權

現今,越來越多人在YouTube上發布影音創作,而「音樂」身為當中重要的素材,若未妥善使用可能會產生複雜的侵權問題。

解密YouTube上的音樂版權

記者 石采宸 報導  2020/12/13

近年來,自媒體經營的浪潮興起,也讓「網紅」成為一種新興職業。這些需要不斷累積網路聲量的「關鍵意見領袖」除了透過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平台經營個人品牌外,比文字更容易接收內容的「影音行銷」更是當今網路行銷必不可少的一環,也讓影音平台YouTube成為促成「網紅經濟」的有力推手。

YouTube成為主流消費者接受資訊的重要管道之一。(圖片來源/Pixabay

比之過去影片創作剛興起的時期,許多人視YouTube為「免費的雲端硬碟」,上傳的內容多為個人生活紀錄,現在的個人頻道產出具有完整企劃與後製的精緻影音,並發展出業配、廣告分潤等成熟的盈利模式。「YouTuber」不再被視為非營利的自由創作者,而是一個新的經濟體,創造出各式各樣的商業合作並帶動「網紅產業」的發展。YouTuber要製作出一隻精美的影音,從讓觀眾留下深刻印象的片頭曲、主要影片內容襯底所需的配樂,到配合特效與字卡出現的效果音,「音樂」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項素材。然而,每個音樂素材都有其原創者,若使用不當便會產生版權爭議,音樂使用者甚至可能面臨相應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YouTube上的音樂使用規範

YouTube上充斥著許多加入音樂的影片,無論是作為配樂或是翻唱歌曲,其實都牽涉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意即,即使是未營利的個人生活影片,只要未經授權使用音樂,就有可能侵害著作權。YouTube也在《版權音樂內容的使用限制》中明定,版權所有人有權允許其他創作者使用他們的音樂作品,並可決定其內容在YouTube上的使用方式。因此,音樂使用者的影片在YouTube上能否播放、如何播放,是取決於版權所有人的決策。

如果上傳到YouTube的影片中使用了配樂,就有可能會收到Content ID發出的版權聲明。Content ID是自動化版權管理系統,該系統會掃描YouTube上的所有影片,找出使用了官方錄音內容或音樂作品的影片,讓版權所有者能對未獲得授權的影片發出版權聲明。版權所有者提出版權聲明後,可以選擇封鎖影片、在影片中投放廣告盈利,也可以和演出者分享收益。經營YouTube頻道「10N觀點」的石恩亞對此表示,已加入YouTube合作夥伴計畫並可以獲取廣告分潤的他,也曾經在影片中誤用受版權保護的配樂後收到版權聲明,導致該影片的後續收益全數歸音樂版權持有者所有。

若版權擁有者針對影片內容向YouTube提出有效的法律申訴,該頻道會收到版權警告,只要頻道累積三次版權警告,系統就會將帳號永久停權。(圖片來源/截圖自YouTube

可以在YouTube上傳歌曲翻唱嗎?

YouTube上有許多演出者會翻唱知名歌曲,並以此提高自己的曝光度。但翻唱者經常會有個迷思,認為沒有使用商業錄音的伴唱帶就不會產生侵權問題。事實上,音樂中包含了音樂版權以及錄音版權,前者為歌詞及曲譜的創作,後者則是歌曲的錄製與製作。而翻唱者即使是以自彈自唱、清唱等原創方式演繹歌曲,也還是使用了受到音樂版權保護的旋律和歌詞,理論上仍然需要取得作詞者及作曲者的授權。

即使以自彈自唱的形式進行翻唱,也仍然涉及旋律及歌詞的音樂版權。(圖片來源/Pexels

若在YouTube上傳翻唱影片並收到了詞曲版權聲明,大部分都能透過分享收益的方式處理。在YouTube創作者學院上的《瞭解如何在YouTube上管理音樂版權》一文中寫道:「YouTube和音樂發布商已達成協議,只要頻道上的翻唱歌曲影片符合規定,演出者就能獲得收益分成。」因此,只要上傳翻唱歌曲的演出者已參與YouTube合作夥伴計畫,在音樂發布商聲明音樂版權並選擇盈利後,該影片若符合不含商業錄音與現場演唱會片段的條件,演出者就有機會能獲得按比例支付的影片收益。

而論及音樂版權持有方對歌曲翻唱的想法,擁有歌曲錄製經驗的台灣環球唱片旗下詞曲作者的陳思捷表示:「其實目前我蠻歡迎有人Cover我做的歌,因為能讓更多人聽見這個作品。」陳思捷也提及,近期在短影音社交應用程式抖音上的「抖音音樂人」圈子裡出現了「翻唱互助」的模式,較受關注的幾個抖音音樂人,會在彼此推出新作品時互相翻唱並上傳到抖音中,讓歌曲能被更多人聽見。
 

「合理使用」不是自己說了算

著作權法有著「合理使用原則」,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也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授權,如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中所列舉的司法程序使用、學校教學、圖書館藏、媒體報導等等。

有些YouTube創作者在使用了侵權音樂後,會主張自己是「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合理使用」,但根據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是:「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當中並不包含將音樂放上YouTube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因此仍然會產生侵權問題。

再者,「合理使用」不是依據使用者的主張來裁定,而是由法官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明定的「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來判斷特定案件是否為合理使用。對此,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的同學趙祉盈表示,若想要避免侵權問題,比起事後主張自己是例外的「未經授權合理使用」,事先取得授權再使用才是更好的做法。
 

互相尊重,取得許可

影片和音樂經常是相輔相成,兩者若配合得好便能製造出更精彩的效果,因此「互惠」是有些影片及音樂創作者會使用的合作方式。曾為同校學生作品製作配樂的,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系同學鍾芳齊認為,在音樂及影片都做好、拍好,能夠為彼此加分的情形下,才能夠達成真正的互惠。但無論影片中使用的音樂是否為互惠合作,想要避免侵權問題,最重要也最簡單的原則就是:取得使用的許可!YouTube影片和音樂同為創作者的心血,在談論雙方的合作、授權前,應先表現出對對方作品的尊重,而「請求許可」就是最基本的一種方式。

經營YouTube頻道需要付出相當大的心力與成本,若因為使用侵權音樂而失去影片收益、甚至讓帳號因此被停權或捲入法律糾紛,更是得不償失。假使真的想以經營YouTube頻道為業,還是建議在使用音樂前事先取得官方的合法授權,並尋求相關的法律協助,才能真正當個無後顧之憂的影片創作者。

關鍵字:YouTube、音樂、版權、翻唱、影音創作

縮圖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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