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 重省司法與死刑
鄭性澤案 重省司法與死刑
記者 賴坤猷 報導 2014/12/21
西元二○○二年一月五日,鄭性澤與友人前往KTV唱歌,當晚與友人在包廂裡跟警方爆發槍戰,一名員警遭擊斃。鄭性澤被認為是殺警兇手,被判死刑。在這尚有許多疑點待釐清的案件中,堅稱自己清白的鄭性澤已經在牢籠裡等待自己的死亡十多年,直到二○一四年九月四日,此案的非常上訴通過後,才有了一線轉機。
二○一四年,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為了聲援鄭性澤,舉辦了一系列的活動,希望能夠讓更多民眾注意這個在司法程序與判決上都有紕漏的案件。而鄭性澤案也不僅僅讓人重新討論死刑存廢與否的問題,也從另一個角度剖析臺灣司法的闕漏。
鄭性澤案近日在通過非常上訴後,各團體不斷地透過臉書打卡、號召民眾寄信等方式
讓更多人討論、支持該案。(圖片來源/冤獄平反協會)
司法人事制度 仍待改進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表示:「如果說(官司)就是蓋房子打地基的話,他們就是在打地基的時候就爛掉。」她指出臺灣目前最大的司法問題不在於司法制度,而是在於人。以鄭性澤案為例,警方因為破案壓力刑求嫌犯,逼著嫌犯寫下承認罪刑的自白書。就算嫌犯在之後翻供,檢察官仍以這個本身就有問題的自白書起訴鄭性澤。最後,應該要把關的判決法官也忽略了透過刑求寫出的自白書之真實性,直接處以死刑。
許多人可能認為,正因為有誤判的可能性,所以才有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設立。但事實上,少有法官願意全盤推翻先前法院的判決。因為法官做出逆轉判決的意義,不僅僅是改變犯罪者的刑罰輕重程度,更隱含「先前法官的決定都是錯誤的,只有我的判決才是正確」的意思。這些做出「錯誤」決定的法官們,可能是彼此的同事、朋友或是不同的輩份關係,而依照刑事補償法,這些錯判的法官是要被咎責的。
在鄭性澤案中,就算是被視為刑法最後的救濟手段──非常上訴,仍然是難以達成的目標。陳雨凡表示,理論上檢察總長與檢察官應該以公眾利益為目的,應該要期許自己乃是客觀公正,但實際上卻無法做到,導致非常上訴難以通過。而法官與檢察官之間人事不獨立,兩者同時進入司法機關,直到兩年後才分開受訓,彼此熟識的程度也是導致判決不公平的因素之一。
死刑存廢 法律的兩難
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下,會產生像鄭性澤案這樣真相不明的案件,此時臺灣的死刑是否有存在的價值已經演變成一個道德上的難題。
許多民眾在聲援鄭性澤的同時,仍支持死刑制度的存在。但以一九九六年江國慶的案子為例,被認為犯下姦殺五歲女童重大罪刑的江國慶,當時不管他如何聲稱自己的清白,人人仍曰可誅之,直到槍決的十四年後重新調查才找到真正的兇手。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指出,司法必須重視必然的錯判與錯殺狀況,因為無法得知這些罪證確鑿的案件中隱藏了多少冤案。
江國慶被認為姦殺五歲女童而被判處死刑,直到死後才還他清白。在二○一三年十月
十日,他的生日當天,司法改革基金會舉辦活動悼念他的逝去。
(照片來源/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每個審判就是有它的極限。」廢除死刑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進一步指出,就算假設錯殺的誤判率只有千分之一,但被錯殺的生命價值本身就不該被輕忽。民眾認為死刑的價值在於它是實現正義的工具,但在廢除死刑的國家裡,人們要求的不是罪犯的死,而是與死刑相當的懲罰,如終身監禁亦會達到應報理論中同樣「透過處罰而抵銷因犯罪所得到的利益」的中心思想。同樣地,這種取代死刑的終身監禁,在嚇阻罪犯並使之不敢犯罪的嚇阻理論的實踐上,亦有著跟死刑相同的效力。綜合來看,死刑在刑法上仍是一個攸關人命且充滿疑慮的處罰方式。
但支持死刑的靜宜大學法律系教授黃瑞明表示,江國慶的案例因為是透過軍法審判的,導致他沒有翻身機會。如果是一般的司法程序,或許江國慶案就會如同被控告結夥殺人、強盜、強姦的蘇建和,或是被控告要為黃春樹命案負責的徐自強等其他冤案死刑犯一樣,獲得清白。他也強調死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若改成終身監禁,難保人權團體認為不符合「人道」,而將刑罰再向下修正。這樣下去的結果,將會變得本末倒置。
死刑本身其實也是一種對於潛在被害人的保護措施。以戴文慶案為例,二○○二年時,被判無期徒刑的他被獲准返鄉探親,卻在這段時間姦殺了兩名女計程車司機。若臺灣司法因少數案件而廢除死刑,這些犯人就可能有縱虎歸山的問題,而民眾都有可能是下一個被害者。
刑法主要依靠的兩個理論是嚇阻理論與應報理論,在不同犯行與相對應的處罰上
都必須合乎這兩個原則,才是適當的懲罰。(圖片來源/Slideshare)
思考與面對 找出法律價值
不管支持或反對死刑,關心此議題的人都必須仔細想想如何改進法律,並且共同面對司法上仍存在的問題,像是法官法的修正、最高法院死刑部分改成言辭辯論,都是臺灣法律花了許久時間才達到的目標。另外,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也認為刑法本身就是必要的惡法,才要透過罪刑法定主義不斷地修改、縮限法律,達到刑期無刑與合乎公平正義程序的目標。
而在修改法律的過程,社會除了懲罰罪犯外,也應該多加理解罪犯犯罪的原因。在許多案件裡,行為人之所以犯下罪刑重大案件,往往與社會背景有著密切的關係。例如:教育、成長環境以及社會階層。在處罰罪犯時應該也要回頭看看這些原因,才能真正遏止犯罪,不然在處罰之後,還是有更多隱藏的加害者存在這社會上。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表示:「當我們了解到司法性質的時候,那我們就要面對是要寧縱勿枉,還是寧枉勿縱?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的抉擇。」贊成或是反對死刑,都是對於這個社會上生命價值的思考與選擇。天平的兩端,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性命該如何衡量,而判決的結果又該怎麼符合公眾利益與人權思維,這都是值得深思的議題。
在鄭性澤案中,由於偵查與審判過程充滿疑慮,出現支持廢死的人士與反對的民眾罕見地異口同聲撻伐。而聲援鄭性澤之後,或許民眾可以再仔細想想這案件背後所隱含的問題以及刑法本身對於被害者、加害者以及大眾間的影響與價值,然後在刑法天平的兩端做出自己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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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賴坤猷
一位相信存在主義的傻子。 如果你把這個人的名字拿去Google的話,就會發現這個人別無分號,找不到同名同姓的;如果你把他周遭的人都拿來問問,或許能夠更加了解他了一點。但有趣的地方是,如果你問問他本人,恐怕連個答案都拿不出來。 只知道喜歡馬丁史考西斯、史丹利庫柏立克、大衛芬奇和柯波拉的暴力美學電影,卻又愛好和平;喜歡搖滾、重金屬甚至死亡金屬,但仍然對藍調癡迷;不勝酒力卻想要喝酒。 結論:此人怪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