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著作權 網上不安全
圖片著作權 網上不安全
記者 張婷芳 報導 2014/12/28
網路無遠弗屆的便利性,為現今社會的使用者帶來福祉,查詢資料和蒐集素材皆非難事,插畫、攝影作品等圖片資源挪用自然不在話下。然而,當著作上傳至網路平台後,若只是單純依靠簡單的署名,難保作品不會遭到網友逕自流傳甚至盜用,這樣的現象也曾使部分作者憤而放棄創作。在法律過於被動的保護下,權利儼然遭到侵犯。
其中,臺灣立法委員蔡正元於臉書盜用外國攝影師的相片發表文章,不僅遭到網友撻伐,相片原作者更是揚言海外提告,圖片著作權爭議也正式浮上檯面。
相片原作者斥責立委蔡正元的盜圖行為。(圖片來源/Max的每一天)
著作數位化 利弊待衡量
相較於以往的圖書雜誌,網路具有「普遍免費」的特性。隨著實體資源逐一被數位化放上網路平台,近用不過是小事一樁,無論將圖片刊登於部落格或是社群網站,一點滑鼠右鍵便可下載作者的心血。簡而言之,網路盜圖就是未經由原作者同意,而擅自發布於其他網路平臺的行為。為了美觀,多數作家沒有將作品加上浮水印或是簽名,卻讓作品承受被有心人士盜用的風險。以知名日本藝術家網路社群為例,由於其為開放平台,加上鮮少創作者會於作品中具名,盜用事件因而層出不窮。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文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基本上必須取得原作者同意或者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才能進而使用。而為適應無遠弗屆的網路環境,合理使用範圍附有額外規範,侵權行為同樣將受到《民法》與《刑法》的制裁。
商業用途 利益歸誰
網路盜圖行為分為「商業用途」與「非商業用途」兩種,其中商業用途意旨將原著作者之作品使用於商業行為,例如將圖片印製為商品做販售行為,將圖片置入出刊書籍之內頁等,上述行為於兩岸各大拍賣網站,甚至實體店家中屢見不鮮。作品曾經遭到盜印的受害人,插畫家六華貓無奈地表示:「我這裡最多只是請對方下架商品,至於他們會不會拿到展覽活動販售,我這邊就不知道了。」
圖為盜印插畫家公開於網路平台作品之商品。(圖片來源/轉存自網友整理之文件)
部落客藥師吉米曾因為遭到旅行社網站盜用圖片而要求對方撤下,並找出法條來理論,事後得到的回應卻是,對方以為這並不構成商業行為,所以毋須通知原作者。「很奇怪的是,這些應該是對方要先去了解清楚才對吧!結果我是受害者還要去找法條給他們看,不過這才是治本的方法,所以我還是花了很多的時間來教育他們。」藥師吉米表示,這些盜圖者不但觸犯了《刑法》,同時也觸犯了《民法》,必須賠償當事者,而賠償金額則是由商業用途的非法收益去計算。
創用CC 獨特授權
臺灣現行的著作權法律,在任何合理使用的範圍:如個人學習、研究用途及欣賞等範圍以外之行為,都必須事先取得原創作者同意,對於其餘願意流通其創作以及甚至改作利用的創作者卻造成了困擾,他們並不希望一一授權同意使用者的行為。
因此,另類授權法──創用CC(Ceative Commons) 興起,將授權要素分為四種: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與相同方式分享,經由排列組合,著作人得以選用最適合其作品的授權方式發布於網路平台。「這樣子的授權方式,對於願意把自己的東西公開跟大家分享的人,其實是好的,但你沒辦法預期,被授權的利用人他的利用行為是否永遠令你滿意。」大葉大學智慧財產權學程主任章忠信表示,著作人在使用創用CC的時候,其實並無法完全預期所有的利用型態,一旦授權出去,永遠不得後悔。
「我不能完全否定它的功效,它確實利於資訊流通。作為一個著作權人,考慮需不需要對你的東西做授權的時候,你是一次就把他開放掉呢?還是說你希望有逐案審核的機會,這要想清楚。」章忠信表示,自己的網站不使用創用CC的授權法,是為了要保留一個「隨時可以判斷」的餘地。
創用CC的六種授權方式。(圖片來源/國立臺灣大學教育發展中心)
提升主動性 侵權無所遁形
創用CC的授權方式讓更自由豐富的創作環境得以實現,但若只是單純願意分享卻不願易遭到轉貼或修改的著作家,單憑著具名,在修圖技術盛行、浮水印與簽名能輕易被竄改的現代,已無法全面保障著作人的權益。LOFTER反盜圖創作者聯盟建議:隱藏式浮水印由於肉眼無法辨識,具有不破壞原圖的特性,遭到挪用後可作為著作者最為有利的證據。
隱藏式浮水印的製作方法。(影片來源/Youtube)
除了倚靠他人的舉報通知,作家有需要為作品施以主動行為,盡量於發布處宣告禁止轉載與商用行為,並透過主動搜尋,檢舉侵權行為,無論為商用或是非商用,都必須主動告知著作方,而網友則可以藉由各式圖片來源搜尋引擎來揭發盜用行為。章忠信表示如果著作權被侵害了,著作人應當主動去蒐證,然後向從事智慧財產權查緝的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求助。
意識與機制 仍待改善
臺灣的著作權仍處於剛起步的狀態,網路盜圖事件於媒體界曝光率不足,因此在當今社會無法受到相當程度的重視,盜圖的侵權行為需要仰賴一定的法律常識進而理解。部落客藥師吉米表示建議若是要避免誤觸法網,轉貼他人著作時,可以先到智慧財產局去瞭解各式各樣的案例參考。
在臺灣的著作權法裡面,行為包含合理使用與非商業使用,臺北數位藝術中心電玩藝術展策展人梁世祐表示:「如果你是非商業使用還有主張教育使用,一切都比較好說話。什麼是合理使用?這得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證,有模糊空間。法律都有模糊空間,那自然人們在使用上也會有模糊空間,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章忠信認為,侵權行為就像行人闖紅燈,「我們都知道不能闖紅燈,但是路上沒有車子,同時也沒有警察(權利人),所以行人一定會過去。但如果授權機制可以做的更好,沒有理由去侵害權利,就像捷運的建立,讓行人沒有闖紅燈的機會。」
觀念教育固然重要,若是能在臺灣建立起完善且便於著作人與使用人雙方的授權方案,友善並更具保障的著作環境便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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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婷芳
藏匿於幻想與現實之間,熟知人情冷暖卻妄想世界大同。 不想長大,思考卻偏向老成。 不擅言詞,心中小宇宙不定時爆發。 我是ㄊㄈ,很高興認識你。 |
